全市未按规定接受2010年度检验的各类企业:
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第十九条之规定。现责令凡在德阳市及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登记的,未在2011年7月15日前向登记机关提交2010年度年检材料的各类企业,务必于2011年8月15日前到原登记主管机关补办年检手续并接受相应的处理,逾期未接受年检的,登记主管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特此公告
发布单位: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属分局
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发区分局
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什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罗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中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一一年七日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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