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陈某系某公司员工,在该公司从事会计工作,每月工资5000元。后因该公司经营困难破产,从2019年6月拖欠陈某工资至2020年5月。陈某向该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破产管理人针对原告陈某申报的债权金额作出仅认可部分债权复核结果通知书,对陈某主张的2019年6月至2020年5月期间工资,以双方未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未予认可。
审判情况
法院经审理查明:某公司系依法成立的有限公司,具有合法用工主体资格,陈某具有劳动者的主体资格。结合原告陈某提交的工资表、增值纳税申报表、会计凭证照片(部分)、微信聊天记录、仲裁调解书等证据足以证实陈某从2018年起在某公司处从事会计工作,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陈某在向什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期间,依然在某公司从事会计工作。
虽然仲裁调解书确认原、被告双方于2019年8月2日解除劳动关系,但陈某仍在被告停止经营直至破产期间按照工作职责和被告法定代表人指令为被告进行了财务报表、向税务机关报税、妥善保管会计档案、会计凭证移交等工作直至2020年5月31日。
法院认为,陈某虽未与某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接受某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某公司安排的有报酬劳动,为某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提供自己的劳动,且在某公司处工作具有连续性和稳定性。双方不仅存在经济关系,还存在人身依附及行政隶属关系,符合劳动关系法律特征,应当认定2019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确认原告陈某对某公司享有工资债权47500元。
法官说案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因履行无效劳动合同而存在劳动关系的一种状态,其劳动行为已经发生,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要求,付出一定的体力和智力,完成工作内容,创造劳动成果,并归用人单位所有,双方已经从法律上形成一种劳动关系。某公司停工至破产,并非原告陈某所致,且原告陈某在企业已经破产、无法正常领取工资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完成本职工作、接受法定代表人指令完成其他工作,没有因为自己的失职为公司造成更大的损失,该行为符合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涵,值得肯定。
法官简介
黄诗颖:女,汉族,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负责人、立案庭庭长。
石法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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