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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6月18日,是什邡市民王某结婚的日子。当天,王某所在的汽车销售公司提供了待售新车组成的迎亲车队,途中,其中一辆婚车出车祸造成一人死亡。因为民事赔偿问题,王某、肇事车辆驾驶员左某、德阳某汽车销售公司无法达成一致。受害方家属起诉至中江县法院,该院一审判决,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
事件回放待售新车组队迎亲出车祸
王某婚礼当天,公司提供了10辆待售新车组成迎亲车队。当天下午,左某驾驶其中一辆车送婚礼参加人返回中江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与一辆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一人死亡。当地交警出具事故书认定,左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时,待售新车购买了交强险,且在保险期内。由于交强险最高赔偿额度在11万元左右,就意味着,没有第三者责任险,有关责任人将面临大额经济赔偿,王某、驾驶员左某、德阳某汽车公司无法就赔偿达成一致。
面对赔偿三方无法达成一致
2016年10月,车祸受害方家属向中江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左某、德阳某汽车公司及保险公司民事赔偿经济损失80余万元。
庭审中,王某表示,其婚车由公司组织,是员工福利,同时宣传促销车辆品牌,故不应承担责任。汽车销售公司则称,事发当天,公司和王某之间形成了车辆借用关系。事发当日,婚礼车队的组成、排列、运行均由王某安排,王某是实际使用人,车辆所有者在过程中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
左某表示,自己为公司工作人员,驾车由公司安排,系职务行为,应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公司则称,左某和公司无劳动合同关系,非公司员工。
法院判决新郎、汽车销售公司赔偿
法院一审认定,汽车销售公司利用员工结婚,将其待售新车使用于内部员工福利,并进行营销宣传活动。王某迎亲当天,公司只能派出8名驾驶员,由于左某与该公司有业务往来,王某便邀请左某参加,公司方没有明确拒绝。因此,左某为无偿提供帮助,造成的第三方损害后果,应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在交强险分项限额赔偿后,不足部分由王某承担30%赔偿责任,汽车销售公司承担70%赔偿责任。除交强险114300元赔偿外,王某需赔偿16余万元,汽车销售公司则需赔偿39余万元。无偿帮工的左某由刑罚处罚,不再承担民事赔偿。
因对一审判决不服,汽车销售公司已向市中院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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