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延端
最近几天,什邡市冰川镇楠木村的一千余名村民非常闹心:11月7日晚,男子王某带人砍伐这株700多年前的“国家一级古树名木”楠木之前,向树木所在地的3组、4组二百五六十人每人补偿2000元的青苗费,而村上其他组的八百多人却没有拿到一分钱的补偿。闹心的还有楠木树所在地的党委政府和林业部门,以及楠木村的村组干部等。当然,最闹心的要数当事人王某,不仅赔偿了村民数十万,当地林业公安还在立案查处他。
但是,闹心归闹心,这株700岁楠木树被偷采所凸现出来的一些问题,不容小觑,很值得深思,应加以足够的重视。
首先是法治观念淡薄。王某在没有依法取得当地林业部门的采伐手续前,私自与古树所在的村民小组组长达成采伐协议,属于违法偷采行为,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假如不是砍树期间,吊车在吊树时突然“失足”侧翻,致使两户村民房屋受损,又或者没有村民向有关部门举报,这事很可能阴悄悄就过去了,两百多名拿到了意外之财的村民,实现“发财梦想”的王某,自然就皆大欢喜了。
其次是管养保护不力。古树名木,是我们中华民族的宝贵财产,是大自然留给我们活的文物,也是民族文化、历史的见证;古树名木对研究本地区的历史、文化、气候、自然条件等有着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保护古树名木,就是保护生态环境、保护历史资源。事实上,当地林业部门已在这株700多岁的楠木上挂了保护牌子,明确了管理保护和管养单位及人员。但令人遗憾的是,这株楠木早在30多年前就死了。这不免令人生疑:相关单位和人员是否尽到了管养责任?在古树病弱时是否采取了有效的抢救措施?而在树枯死之后,有关部门本应及时依法处置这株树,彻底消除大树可能在遭雷击发生燃烧,或遇地震、大风倒塌时给周边群众生产生活及生命财产安全带来的严重隐患,但报道中只看到去除枯枝类的文字,没有及时把大树放倒的信息。
再就是相关权属不清。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城市绿化条例》规定,树龄一百年以上的树木是古树,严禁砍伐、擅自移植古树名木。鼓励单位和个人资助古树名木的管护。根据《物权法》,这株楠木应是楠木村的集体财产,属于全体村民共同所有,经林业部门批准,村组干部有权代表村集体和全体村民处置这株树,并按大家的意愿对相关收益进行合理分配。但若根据《文物法》之类的法律,这株楠木又是属于国家的,楠木村和村民只有管养的责任和义务,而没有拥有此树的产权,也就没有相关权益的处置权、分配权。这个法律上的窘境,让执法部门和村两委会在处理这类案子时遭遇“两难”境地,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遭致削弱。
古树名木是不可再生的自然资源,是源远流长文明史的见证,也是现代精神文明的象征,素有“国之瑰宝”、“树木中的明珠”的美誉。如何更有效地保护好这些珍稀的环境资源、历史资源、旅游资源?当务之急是要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落实管理保护责任,制定相关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好养护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建立配套的管养基金,防止人为损害,减少病弱枯死现象,严惩擅自移植、砍伐、转让买卖等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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