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实,周锡华(什邡市方亭青苹果服饰店)等6467户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按规定接受2011年度个体工商户验照,我局依法对有关当事人分别在《德阳日报》、本局网站和工商所公告栏上制发了《责令未参加验照的个体工商户限期改正公告》、《关于吊销未验照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行政处罚听证公告》,但当事人在责令和公告的期限内仍未接受验照,也未在行政处罚告知的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
依照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本局将以公告形式发布并送达,自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当事人对本处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什邡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什邡市人民法院起诉。向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复议的,复议申请书请交至德阳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地址:德阳市长江东路101号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大厅;电话:0838-2533355,2305511)
特此公告
(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详见什邡市工商局政务公告栏及以下网站:http://egov.shifang.gov.cn/b/sfgsj/ 或:http://www.sfhd315.gov.cn/地址:蓥华山路北段)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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