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张嵘)《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已于今年元旦开始实施(本报1月4日曾报道),记者日前在采访中了解到,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属违法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根据《德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德阳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规定,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予以处罚。记者从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了解到,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2款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公安机关将与生态环境、应急管理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保证《通告》的实施执行。市民如发现在禁放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可拨打110报警电话进行举报,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
新春佳节即将到来,市公安局治安管理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呼吁广大市民,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相关部门的工作,自觉、主动遵守《通告》规定,发现非法生产、运输、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活动,及时向公安机关或有关部门举报。同时向家人和亲朋好友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把不在禁止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变成全社会的共同行动,使我们的城市更加清洁、空气更加清新、社会更加祥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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