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丽红 记者 钟正有)近日,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成功和解一起申请支持起诉案件。经多方努力,交通肇事受害人艾某某与肇事者肖某某最终达成和解协议,艾某某得到赔偿款13500元。
2019年底,肖某某驾驶无号牌三轮摩托车行驶至旌阳区天元镇东海路德什路口下川隧道辅道路段时,将步行途经此地的艾某某撞倒,造成艾某某颅脑受伤。经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肇事方肖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德阳市公安局旌阳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鉴定意见,艾某某受损伤为轻伤一级。
艾某某在医院治疗期间,多次就赔偿事宜与肖某某协商无果,欲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因其法律知识欠缺,于是请求旌阳区检察院支持起诉,旌阳区检察院于同日受理该案。经调查核实发现,该案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走诉讼程序耗时较长,无法尽快解决受害人的燃眉之急,承办检察官决定以先行调解的方式开展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化解工作。而后,检察官积极联系肖某某,对其进行详细深入地释法说理,令其知晓了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调解当天,在两位律师的见证下,该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面对面的纠纷调解工作,经过三个多小时的反复沟通和多次修改和解协议条款,最终化解了双方的矛盾消除了分歧。肖某某当场一次性赔偿了艾某某各项经济损失。
该申请支持起诉案件的成功办理,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时化解了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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