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近日,云南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在德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
在庭审中,德阳市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但鉴于上诉人需要独自抚养一名未成年人,请法院依法惩处。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共同犯罪中,张某某并非犯罪的提议者、组织者、指挥者,起中间联系作用,分赃比例较小,系从犯,主动退缴全部赃款并积极缴纳罚金,有认罪、悔罪表现,结合调查组调查的现实情况,法院决定给张某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保护其“单亲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刑事判决;上诉人张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缓刑3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易国娟记者俞阳
法官释法
德阳中院院长、本案审判长李勤表示,法律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在改造人的行为和思想。该案中,张某某违法犯罪应予惩罚,但结合张某某的犯罪行为和家庭情况,特别是儿子的抚养和成长实际,以及张某某系从犯、初犯等情节,本庭给予减轻处罚,决定对张某某执行缓刑,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温度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关心、关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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