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现有一批逾期未接受处理的机动车、非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三款:“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对扣留的车辆,当事人接受处理或者提供、补办的相关证明或者手续经核实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退还。”之规定,现通知被扣留的机动车驾驶人或所有人、管理人凭相关手续到德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旌阳大队认领车辆,自通知之日起30日内仍不认领的,我支队将在《德阳日报》进行公告,公告期满后,依法处理有关车辆。
德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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