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婉馨 记者 钟正有)4月2日,在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积极督促下,一起拖欠十四年的故意杀人案民事赔偿终于得到成功履行。
近日,德阳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局检察官在办理四川省阿坝监狱提请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通过审查减刑案卷材料发现服刑人员潘某某近期在监狱内的月均消费与卡内余额均偏高。
据了解,潘某某于2005年因故意杀人罪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连带赔偿民事诉讼原告人王某某经济损失29800余元,潘某某民事赔偿一直未履行。案发前潘某某已与前妻离婚多年,一对未成年儿女均判给前妻,潘某某没有其他家人,因而在判决生效时无履行财产刑的能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罪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检察官本着对被害人家属王某某及罪犯潘某某负责的态度,深入监区调查了解相关情况,发现潘某某2017年8月31日至2018年8月30日,在监狱收入(会见款、邮政汇款、劳动报酬及其他)共计2434元;在监狱内支出5852余元,月均消费487余元。截至2018年9月26日卡内余额为10097元。检察官从阿坝监狱了解到,潘某某在考核期内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监纪,确有悔罪表现。
在充分了解情况后,检察官约见了潘某某,向其宣讲国家减刑相关法律政策以及不积极向被害人赔偿的法律后果。在检察官晓之以情动之以理的讲解下,潘某某承认自己以前对财产刑履行的思想认识不足,并对自己当年的犯罪行为感到万分悔恨,当即表示将其卡内余额一万余元全部赔偿给被害人家属,不足部分马上联系家人代为赔偿。随后,检察官又亲自到被害人家属所在的德阳市孝感镇寻找被害人家属。最终,在德阳市检察院检察官的积极推动下,被害人家属王某某接受了潘某某的赔偿款并与其达成谅解。这起十四年未得到履行的赔偿款,终于得到成功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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