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肖盛雄)备受社会关注的“德阳牌”酱油商标纠纷案有了结果,12月24日下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并当庭作出宣判。
今年6月,德阳市振兴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振兴公司”)与德阳市德阳牌酱油酿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酱油公司”)、四川省德阳市酱油酿造厂(以下简称“酱油厂”)因“德阳牌”商标权权属产生纠纷。原告振兴公司将二被告酱油公司、酱油厂起诉至市中院,法院受理后组成合议庭,召开了庭前会议。
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德阳牌”商标(注册号:第112485号)所有权归振兴公司所有,并确认被告酱油公司与被告酱油厂之间关于“德阳牌”商标的转让行为无效;依法判令酱油公司将“德阳牌”商标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
原告的事实及理由:酱油厂改制前系全民所有制企业,属于国有企业,“德阳牌”商标登记在酱油厂名下,亦属于国有资产。1996年12月4日,酱油厂进行改制,并以250万元一次性买断评估后的国有资产,公司性质改制为股份合作制的民营企业。“德阳牌”商标系无形资产不属于被买断的国有净资产,仍然属于国有资产,仅是留给酱油厂继续使用。2009年7月28日,市国资委同意酱油厂与杨某某等3人(当时拟设立酱油公司)继续使用“德阳牌”商标。酱油公司成立后,在未征得市国资委的任何授权和同意的情况下,酱油公司及酱油厂擅自将“德阳牌”商标以商标转让的方式登记至酱油公司名下。
被告酱油公司、酱油厂在答辩期间向法院提交了答辩状,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振兴公司的诉讼请求。其理由为:确认商标权的归属是行政权力的范畴,原告无权通过民事诉讼确定商标的所有权;被告是经商标局核准的涉案商标权利人,有权对商标权进行处分;原告并非商标法意义上的权利主体,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在庭审中,焦点主要集中在商标权权属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原告振兴公司是否具有诉讼权;酱油公司及酱油厂的商标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涉案商标是否属于国有资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商标权是一项民事财产权,虽然法律对商标权的取得、期限、转让等方面有特殊的规定,但未将权属的确认权授予行政机关。从商标权的性质看,权属诉讼也属于民事确认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也明确商标权权属纠纷属于民事案件案由,属于人民法院的管辖范围。市国资委作为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部门,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有权对国有资产进行处分。今年8月,市国资委决定由振兴公司对涉案商标进行确权,涉案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并登记至振兴公司名下。原告作为涉案商标的实际权利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被告酱油厂申请注册涉案商标时,其性质为全民所有制企业,后又经过企业改制、重组。根据查证的事实,被告酱油厂改制前是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名下的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国家是出资人,企业仅有经营管理权。故涉案商标虽然由被告酱油厂依据商标法的规定登记注册,但所有权应属于国家所有,被告酱油厂仅是名义上的权利人,实际权利人是国家。因涉案商标的转让行为发生在2011年,故应适用我国民法通则判断转让行为的效力。该案中,酱油厂明知对涉案商标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酱油公司设立前也通过酱油厂向市国资委申请使用涉案商标,表明酱油公司也明知涉案商标所有权属国家。但二被告仍于2011年将涉案商标由酱油厂转让给酱油公司,是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
法院遂依法作出宣判,判决被告酱油厂将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转让给酱油公司的行为无效;确认第112485号“德阳”文字及图形组合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归振兴公司所有,酱油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负责协助振兴公司办理商标注册人的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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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酱油为旌阳区特产,始于19世纪末的清朝同治年间,历史悠久,其配料考究,工艺独特,产品素以营养丰富,风味独特,久存不腐,色香味俱佳著称,对烧、卤、炒、凉菜无不适宜,长期受到海内外众多食客青睐。2006年9月,经市政府批准,德阳酱油酿制技艺被确定为第一批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2011年,列为中国地理标志保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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