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关于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根据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95号)、《关于明确清理规范转供电环节加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468号)规定,全面清理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行为,及时将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落实到终端用户,决定对德阳市辖区内转供电环节不合理收费进行专项清理整治,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清理规范对象
德阳市辖区内凡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到终端用户的,包括所有实施转供电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小区、写字楼等。
二、清理规范内容及目的
全面贯彻落实2018年四川省出台的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和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政策措施,清理整治转供电环节不执行电价政策、不执行国家电价降价措施、违规向终端用户乱加价、搭车收取其他费用等违法违规行为,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切实减轻终端用电户负担,维护终端用户合法权益,确保降低电价政策措施真正惠及终端用户。
三、政策要求
(一)清退国家降价后减少的电费。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转供电主体,要严格按照四川省发展改革委2018年4月1日、5月1日、7月1日三次分别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的文件规定,将降价后多收的电费相应向转供电终端用户(租户)及时清退。清退降价电费统一按以下办法计算:以终端用户月用电量为依据,4月份清退0.0085元/千瓦时,5—6月份清退0.0291元/千瓦时,7—9月份清退0.0816元/千瓦时。将降价后减少的电费同步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各转供电主体必须于2018年10月底前完成清退电费工作,不得截留国家降价政策红利。
(二)规范转供电环节收费行为。
1、从2018年10月1日起,转供电主体应按照国家规定的销售目录电价及收费标准向终端用户收取。转供电主体向用户收取的电费(含公用设施用电及损耗分摊费用)不得高于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终端用户相关的电费,不得通过转供电赢利。
2、各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涉及转供电场所的配电设施运维费(包括人工、设备、材料、调试、维护、检测等费用),一律不得以电费名义或与电费绑定向用户(租户)收取,此前未纳入与用户(租户)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收费项目范围的,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转供电场所的公共电费及损耗(包括公共照明、电梯、给排水、公共空调、停车场等所有公共设施用电电费),可纳入物业管理费收取,也可通过租金或电力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
3、转供电场所公用设施等公共用电、物业办公等自用电应分别安装合格的计量装置,原则上在2018年12月底前实现分别计量、准确计费。各转供电主体自行承担物业办公等自用电量并与其他转供电用户(租户)等一起公平负担公共电费及损耗。转供电主体向转供电终端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调整为与供电企业向转供主体抄表计费的时间一致。
4、严格执行国家电价政策,做好收费公示。
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与用户相关的电费,以及向用户收取的电价、电量、电费和分摊费用构成等,应在用户缴纳电费场所或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让用户明明白白缴费。
(三)各转供电主体应按照通告要求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及时清退国家降低电价后多收的电费,进一步规范自身价格行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转供电加价行为的重点检查,经提醒告知仍未整改的,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价格法》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依法从重处罚。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予公开曝光、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其他事项
本次转供电环节收费专项清理规范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德阳中心城区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组织开展清理规范工作,各县(市、区)发改局牵头组织本辖区内清理规范工作。专项清理规范工作期间,市、县(区)发改部门设置价格咨询、举报电话,畅通价格咨询举报渠道。
价格政策咨询电话:2201987
价格举报电话:12358
特此通告
2018年10月23日
新闻推荐
前三季度德阳市经济同比增长9.2% 经济增速连续七个季度保持在9.0%以上
●实现地区生产总值1635.9亿元●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同比增长10.9%●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同口径同比增长13.7%●社会消费品...
德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德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