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近日,市人社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转发<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2018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的通知》,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对伤残一级至六级的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有护理依赖的工伤人员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
据悉,调整的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2017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不在调整范围内。
此次调整的标准是,伤残一级至四级(含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80元;伤残五级、六级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伤残津贴140元。享受生活护理费待遇的工伤人员,以2017年统筹地区(德阳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其月生活护理费调整为: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2368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1894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1421元。享受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每月增加供养亲属抚恤金77元。
此外,按照四川省《临时工因工致残待遇的暂行办法》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工伤人员,其每月致残补助费增加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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