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张先生向本报民情热线反映,自己在泰山南路一售楼中心看中了一套房子,认购合同签了,正准备按照认购合同付首付款时,开发商却拖延,迟迟不愿意跟他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认为,由于最近房子涨价了,因此开发商不想再以认购合同上的价格卖房了。无奈之下,张先生只得向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城南工商所帮助张先生维权。
据张先生讲,他于今年1月中旬在位于泰山南路一售楼中心看中了一套80平方米的商品房,当天就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缴纳1万元订金。《认购协议》里注明,张先生以4750元/平方米的价格订购了这套约80平方米的商品房,并约定张先生7日内按照总房价的30%缴纳首付款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在双方签订《认购协议》的第7天,张先生带上首付款到售楼中心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不料却被工作人员告知销售经理不在德阳,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张先生注意到,当时该售楼部标注的房屋价格每平方米的价格已经高于他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上的价格,张先生怀疑开发商是因为房价上涨而故意拖延不愿按原价卖给他房子了。
“我既然已经跟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认购协议》,并且交了1万元的订金,我认为我和开发商就已经有受法律保护的合同约定了,开发商无权单方面违约。”张先生气愤地表示。而开发商则称《认购协议》只能说明消费者有意向购买,并不是真正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表示愿意退还张先生1万元订金并做适当经济补偿。对于开发商的态度,张先生表示自己无法接受,在和开发商多次协商未果后,张先生无奈之下向工商部门投诉。
接到投诉后,城南工商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表示,《商品房认购协议》虽然不是正式的购房合同,但协议是经过双方签字确认的,是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合同方式,开发商因为房屋涨价而拒绝履行《认购协议》已涉嫌违约。张先生是在约定的时间内准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消费者并没有违约。开发商应该按照《认购协议》的约定销售张先生订购的房屋。经过调解,商家同意履行《认购协议》与张先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报记者徐皓通讯员赵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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