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借款人(见附表)在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借款项均已逾期,但目前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因借款人及保证人无法联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区联社对以下借款人(保证人)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进行公告催收,在此公告30日内,请借款人及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到我区联社归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否则,我区联社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
特此公告!德阳市旌阳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017年9月22日
新闻推荐
本报讯(记者曾可嘉)近日,记者从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获悉,该局于今年第二、三季度组织了流通领域成品油、农资商品质量抽检,共计抽检76个批次。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判定质量不合格的有13个批次。据悉,本...
德阳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德阳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