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借款人(见附表)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德阳市旌阳区支行所借款项均已逾期,但目前借款人及保证人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2008]11号第十条第四款之规定,现我行对以下借款人(保证人)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进行公告催收,在此公告三十日内,请借款人及保证人按合同规定到我行归还所借款项本金及利息(积欠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否则,我行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清收。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德阳市旌阳区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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