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市财综(2013)36号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公安厅关于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改革的通知》(川财非[2013]4号)文件,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公安厅决定从2013年9月1日起实施全省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罚款收入收缴改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从2013年9月1日起,凡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四川省公安交警部门做出罚款处罚(对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除外)的当事人,持处罚决定书通过省内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所有网点柜面、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设备以及中国银联、中国电信的支付平台均可缴纳罚款,并可获取缴款凭证。目前,德阳市的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交通银行所有网点均可缴纳罚款。
当事人如需财政票据的,可在缴款后持处罚决定书、银行缴款凭证等相关手续,到全省任何公安交警部门领取一次《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公安交警部门通过统一管理平台核对当事人缴款信息无误后,出具加盖开票交警部门收据章的《四川省交通违法罚款票据》。
当事人发现已缴罚款但未核销记录的,可与开具处罚决定书的交警处理机关联系提请更正。
特此公告
德阳市财政局 德阳市公安局
201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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