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芳在位于绵竹市剑南镇苏兴街68号1栋3单元6层10号的不动产一处(证书号: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044385号、竹国用(2007)字第2851号),经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2018)川0683执恢28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决定过户给申请执行人龚靖。因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现公告证书作废。无论何人,均可自本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绵竹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异议。逾期登记机关将予以注销,并按法院裁定书予以过户登记。
绵竹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9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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