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日前,在绵竹市公证处的全程公证下,绵竹法院在住建局、东北派出所及小区物业的积极配合下强制腾退了被执行人龙某强占的剑南镇金陵人家天河东区的一处公共租赁房屋。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现场办理了腾退房屋的接收手续,并将腾退的公租房重新列入可配租的公租房房源。
保障性住房是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一项民生工程,然而,部分承租人在不符合租住条件后不愿腾退房屋或不及时缴纳租金,将本属于弱势群体的安身立命之所变成自己强占公共社会资源的一处便利。绵竹市城镇住房保障管理所诉龙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龙某于2010年10月租住剑南镇金陵人家天河东区某公租房,但其从2011年1月起便未支付房租。2017年12月,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决龙某期限内支付租金及滞纳金共计9122元,但龙某未履行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多次到龙某租住家中、上班地点查找被执行人,但被执行人都未出现过,此公租房早已无人居住,成了名副其实的“空巢”。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房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房,执行局经研究后决定依照法律程序强制腾退此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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