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王虹记者曾啟秀)日前,绵竹一村民将自己在村集体土地上修建的房屋出售,殊不知,这种买卖是不合法的。近日,绵竹市人民市法院汉旺法庭判决合同无效。
4年前,来自遂宁的张某夫妇以13.5万元购买了刘某夫妇位于绵竹市汉旺镇一震后村民统建的小区住房,但直到今年,刘某都迟迟未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双方协商不下,张某便将刘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刘某退还房款。
经法院审查,刘某向张某出卖的房屋,是“5·12”汶川特大地震后汉旺镇人民政府为刘某夫妇所在村村民灾后重建房屋划拨的宅基地上修建的。当时刘某在小区内共修建了两套房屋,自己住一套,剩余一套卖给了张某。但由于该房屋是在政府通过集体划拨的宅基地上修建的,不属于出让土地,不得上市出卖,所以刘某无法办理房屋登记手续。
最后,法院判决购房合同属无效合同,刘某退还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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