绵竹市民张某在王某处购买了一辆汽车,还没来得过户,张某就驾车与人追尾,并迟迟不肯赔偿,无奈被追尾的车主李某只好向法院起诉。
今年5月的一天,李某驾车经过绵竹市汉旺镇一村道时,突然被后面一辆黑色轿车追尾,致使他头部轻微受伤,同时汽车受损,李某随即报警。交警赶到现场调查,发现黑色轿车是刚刚购买的一辆二手车,还未办理过户手续。
随后,交警部门对该起交通事故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黑色轿车司机张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但在接下来的赔偿过程中,张某一直不肯露面,并以车辆还未过户,应找车主王某进行赔偿等理由搪塞。
无奈之下,李某只好将张某和王某一同起诉。绵竹市法院审理查明,张某从王某处购买二手车,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并交付了车辆,但一直未办理车辆登记过户手续,张某在使用购买的二手车时发生交通事故。
法院审理认为,在该起事故中,黑色轿车司机张某已经以买卖的方式从之前的车主处得到机动车,虽然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但是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能力,不具有防范事故发生的控制力。
对此,该起事故中所产生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买受人张某按规定承担,而登记车主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
王虹本报记者曾啟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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