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工商绵听字〔2012〕第63号
剑南镇鑫鑫美发屋等9393户个体工商户未参加2011年度验照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我局将拟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规则》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因当事人在其法定的住所查无下落,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当事人有权向本局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要求举行听证的即视为放弃举行听证的权利,本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我局将拟吊销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公示在绵竹市工商局及各工商所公告栏内,请拟吊销个体工商户到属地工商所公告栏查看。
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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