剑南镇鑫鑫美发屋等全市9393户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2011年度验照手续。2012年6月1日和2012年8月2日,我局在《德阳日报》分别发布了限期为30日的限期改正公告和听证公告,上述个体工商户在规定期限内仍未申请办理验照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已做出吊销上述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名单公示在绵竹市工商局及所属工商所公告栏内)的行政处罚决定(德工商绵处字(2012)第063号)现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上述个体工商户可自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绵竹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绵竹市人民法院起诉。
上述个体工商户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应当停止经营活动。
特此公告。
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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