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第二十三条:“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现依法责令截止2011年度及之前未验照的个体工商户于2012年6月30前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向所在地个体工商户登记机关申报验照或申请注销登记。逾期仍未改正的个体工商户,工商机关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德阳市绵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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