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伟)近日,市中院选送的(2019)川06行终42号案件庭审在四川法院第四届“十佳庭审”评审中被评为“十佳庭审”。据悉这是中院第三次被省法院评为“十佳庭审”。
(2019)川06行终42号案是某建设公司与市人社局、原审第三人刘某某工伤行政确认纠纷案。2018年12月,刘某某之父刘某在安装电杆过程中,因工地中拖拉机上的电杆滚落将刘某砸伤。12月19日,刘某某向市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了相关材料。市人社局工作人员分别向李眸、彭某、拖拉机驾驶员刘某、某建设公司项目负责人侯某进行了调查,上述人员在调查中均陈述刘某受伤时做工内容是为电杆安装回填土方。同月,刘某经抢救治疗无效死亡。
市人社局在当年作出《认定工伤决定》,认定刘某受到的事故伤害为工伤。建设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查明,刘某某生于1955年,系农业户口,未享受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建设公司称其将承建的罗江区某繁殖场建设施工部分施工劳务分包给了不具有施工资质的个人李某、彭某。发生事故时,无人报警,交警部门亦未介入处理。
一审驳回原告建设公司诉讼请求,其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争议焦点如下:1,刘某受伤地点是否为工作场所;2,刘某受伤是否属于交通事故;3,建设公司是否为承担刘某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二审经过庭审调查辩论,合议庭认为事实已经查清,可以当庭宣判,遂休庭合议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案庭审,合议庭及书记员着装规范,精神面貌好,用语规范,配合默契;庭审准备充分,庭审过程流畅、程序完整;合议庭庭审驾驭水平高,审理思路清晰,焦点归纳准确,庭审效率高;当庭宣判,裁判理由充分,社会效果积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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