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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十大法援案例关注民生热点四川首届法律援助优秀案例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5-12-09 23:46   https://www.yybnet.net/

受援对象给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送去锦旗

省法援中心组织法律援助律师团召开工作准备会

三等奖

公司拆房职工被诉法援辨明“虚假诉讼”

【报送单位】

绵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崇文绵阳市涪城区法律援助中心 李祖勇

李某等6人原是绵阳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他们的公司在改制前为四川省某运输公司。作为当时的一项公司福利,从上个世纪70年代、80年代开始,他们就一直租住在该公司的筒子楼里,并按照1元/㎡的租金标准向公司缴纳租金和水电气等费用。但去年,李某等人却被公司告上法庭。

事情的起因还要从绵阳市的棚户区改造说起。原来,该汽车运输公司计划根据绵阳市棚户区改造要求,对李某等人租住的筒子楼所在地块进行改造,于是要求李某等人搬离筒子楼,退还公产房。但由于该公司与李某等人就拆迁补偿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李某等人拒绝搬出。2014年8月3日,该公司将李某等人诉至绵阳市涪城区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关系,判令李某等人搬出租住的房屋。

李某等6人均系下岗职工,街道办事处帮助他们申请了法律援助,涪城区援助中心按规定指派了律师予以办理。律师详细了解本案的相关情况,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后认为,该公司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是虚假诉讼。律师向法院提交答辩状表示:“无论从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来说,还是从城区危旧房(棚户区)改造中的拆迁安置补偿不能达成协议的问题来说,都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应当依法驳回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2014年11月7日,绵阳市涪城区法院采纳了李某等人承办律师的意见,认为本案系单位内部建房、分房而引起的占房、腾房等房地产纠纷,不属于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遂作出民事裁定书,驳回某公司的起诉。

【专家点评】

本案系企业改制、福利分房的历史遗留问题,又涉及到征地拆迁安置补偿争议,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看似是“租房争议”,实则考验人们对历史事实的认知。法援人员面对历史遗留问题,本着尊重客观事实和“生存权至上”的精神,正确判明争讼性质是公司方“试图以虚假的民事诉讼行为,达到征地拆迁的商业目的,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而取得了法院的支持,难能可贵。

援助律师的法律功底是办案成功的基础。律师围绕案件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进行调查质证,用法律武器维护了6名职工的合法权益。

都是传销受害者 损失谁来承担?

【报送单位】

德阳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德阳市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谢洪刚德阳市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 赵远红

仁寿县法院对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依法作出了判决,该案涉案金额4.88亿元,非法获利2.1亿元,发展全国会员达到150余万人。罗江县万安镇农民陈某就是其中的一名会员,同时也是一名受害者。

2011年10月,陈某把自己多年务工的血汗钱6万元投入公司,成为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副经理何某的下线。2012年3月陈某通过唐某向绵阳的欧某推销幸福缘某公司的产品,欧某在详细了解该公司的营销模式和产品后,表示愿意加入成为经销商,并于2012年3月14日交付现金81000元给陈某,后陈某将该款通过何某交给四川省幸福缘某有限公司。2012年4月2日,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四川幸福缘某有限公司的经营活动是传销行为。2012年6月7日,仁寿县法院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了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部分高管的刑事责任。

2014年3月4日,欧某作为原告,用陈某出具的收条作为证据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陈某,要求解除买卖合同,退还购货款81000元,并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赔偿其损失。在收到法院的应诉法律文书后,陈某向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罗江县法律援助中心经过慎重研究后认为:该案件有极强的社会教育意义,虽然受援助人是被告,并且也不是其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但是陈某却是法律上的弱势群体,正因为不懂法而参与传销,并且因传销而导致贫困,为此特事特办,指派了援助律师。

援助律师到仁寿县法院调取了刑事判决书,确认了相关事实,联系到了何某、唐某。并申请其出庭作证。原告代理人坚持认为原告购买产品和交款的事实真实成立,原告只是普通的消费者,完全不知道公司做的是传销。援助律师提出,如果原告只是普通的消费者,那么对其所购买的产品名称、数量和金额都应该有约定或者双方认可,而原告唯一的证据只是被告出具的收据一份,而该收据同样也证实了原告是想成为幸福缘公司的经销商,所以买卖合同只是形式而没有实质的内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没有证据加以证明,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罗江县法院采纳了援助律师的意见,并认为原告出具的收条仅能证明向被告交付现金的事实,并不能独立证明买卖合同关系的成立,原告主张和被告之间构成买卖合同关系的证据不足,为此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原告并未上诉,接受了法院的判决结果。

【专家点评】

传销被称为“经济邪教”,以其涉及人员多、受众毒害深、社会危害大等特点,严重侵蚀了社会肌体。四川省幸福缘某有限公司披着“合法公司”的马甲,以销售商品为掩护,以高额返利、高额回报为诱饵,通过发展经销商、业务员等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在本案中,欧某、陈某为了追求一夜暴富而参与传销,造成了经济利益损失,两人都沦为了传销行为的受害者,确实是害人害己。

传销作为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为,有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对传销犯罪在实施强力打击的同时,挽救和援助受害人也是社会不容忽视的重点,这或许是该案件更大社会意义所在。

长期家暴酿惨案 法能容情获缓刑

【报送单位】

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四川信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苟占芳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 肖世春

援助律师第一次见到石某,她面容憔悴。两个多小时的会见,她反反复复地说着一句话:“我真的没有想过要杀死他”。

石某有一个19岁的女儿刚刚进入大学,8岁的儿子跟随外公外婆在老家读小学二年级。丈夫杨某和她都没有多少文化,两人在县城打些小工维持家庭生计。然而,丈夫杨某嗜酒如命,常常深更半夜酒气熏天才回屋,稍有不顺便对石某拳脚相加。

近二十年来,石某忍气吞声。2014年11月8日晚,杨某又外出喝酒,直到第二天凌晨方才回家,醉醺醺地踢打着他们租住房屋的卷帘门。仅仅因为石某开门动作较慢,他便抓住石某一顿拳打脚踢。石某想反抗,杨某抓住又是一顿暴打。情急之下,石某拿起桌上的水果刀抵挡,不经意间刺到了杨某的后腰。看到杨某血流不止,石某顿时吓傻了,醒悟过来赶忙叫来邻居将杨某送往医院抢救,但杨某终因失血过多死亡。

在医院抢救杨某时,石某如实向医生和护士陈述了事发经过。公安机关接到医院报案后,派员赶到医院,石某又如实向公安人员陈述了案情,后被岳池县公安局刑拘。该案由广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向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

广安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到广安市中级法院指定辩护的通知,指派了援助律师。援助律师多次会见被告人,反复研读案卷材料,还三次到杨某的老家,了解杨某和石某家庭经济、夫妻感情和杨某石某的各个方面的情况,听取村民们对这件案件的看法。

案情详尽于心之后,援助律师最后决定从石某具有自首、被害人有重大过错两个主要方面为石某提供辩护。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从石某具有自首、如实供述案情、系初犯、积极抢救被害人、取得被害人家人的谅解、当庭自愿认罪、悔罪等情节、群众请求对石某从轻判处、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等方面,从法、理、情多角度、全方位为石某辩护。其提出的辩护意见得到广安市中级法院支持,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石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专家点评】

家庭暴力具有普遍性,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当前社会热点问题之一。施暴者遭受家暴反噬已屡见不鲜,一损俱损,整个家庭成员都是家暴的受害人。案例被告既因伤害丈夫引起公诉,又因家庭暴力、虐待等情形得到法律援助。

刑案辩护对律师而言历来充满风险,涉及本案又颇多争议。据统计数据表明,妇女长期受家暴,以暴制暴酿命案,一直以来数量大、判刑重。本案援助律师从案件细节着手,成功调查取证、据理力争,适用法条清晰,逻辑推断正确,吻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法官采纳了证据,作出公正判决,被告权益得到维护。它不仅具有个案公平正义的积极意义,也是对家暴零容忍的一种宣示。

聋哑人集团盗窃案 省市区组建最大法援团

【报送单位】

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广元市昭化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何泽广元市法律援助中心 何蓉

2012年12月,广元市连续发生多起盗窃案。广元警方经过侦查,破获了一个操纵聋哑人盗窃的特大犯罪团伙。办案人员介绍,犯罪嫌疑人均选择街面商铺作案,案发地都曾出现只用手势与人交流的可疑男子,落网的嫌疑人几乎都是聋哑人。经查,该团伙自2012年以来流窜作案上百起,成员多达50余人,全部犯罪金额239347元。团伙成员除一人外,均为聋哑人。2013年年底,此案21名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该犯罪团伙主要犯罪嫌疑人贾某等21名聋哑人因涉嫌盗窃罪先后被广元市公安局元坝分局刑事拘留,后经广元市元坝区检察院批准逮捕,被羁押于广元市看守所。2013年1月初,昭化区公安机关向当地法律援助中心发出法律援助通知书,四川省法律援助中心得到消息后,迅速作出工作部署。

为维护这些聋哑人的合法权益,此案被作为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和法律援助机构三级联合办理的重大案件,组建了近年来四川省规模最大的刑事法律援助律师团——由21名省、市、区资深律师组成的法律援助律师团,免费帮他们打官司。入选法律援助律师团的律师,均为执业3年以上,有刑事辩护专长的律师。援助律师们根据被告人多是聋哑人的特点,制作了大量文字、图片材料,和被告人进行书面交流。

1月13日9时,此案在广元市昭化区法院开庭审理。最终,21名被告人中,3名被告人被免予或不予起诉,10多名被告人被认定为从犯。【专家点评】

本案关系到涉嫌犯罪的残疾人权益保障问题,并且涉案人数众多,情况复杂,社会关注度高。同时,本案是新刑诉法实施后,广元市法律援助机构承办的第一例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审判三个阶段提供法律援助的重大刑事案件,累计提供刑事法律援助48人次。

作为近年来四川省最大的一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省、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全程跟踪、指导、监督,三级法律援助中心认真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参与律师尽职尽责,切实保障了这一特殊受援群体的合法权益。三级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了法律援助资源跨区域整合,构建起全域法律援助网络,锻造了公共法律服务拳头产品,有利于为更多困难群众或特殊群体提供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服务。

坝坝宴上发生意外 多方协调调解结案

【报送单位】

泸州市法律援助中心

【承办人】

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叶惠宋玉洁

2013年2月13日,正值农历正月初四,本来是一个祥和平安的春节,泸州市龙马潭区胡市镇居民冉某经胡市镇某小学校长钟某同意在该学校操场上大摆农村坝坝宴。时值正午,宾客陆续列席,刘某、徐某等多人作为宾客参加了坝坝宴。

因举办坝坝宴,学校大门敞开,杨某驾驶小车到该学校操场练车。练车过程中,意外突然发生,杨某驾驶的该车因其操作不当猛然冲向正在校园操场上进行棋牌活动的宾客,当场造成刘某、徐某等人在内的多名宾客受伤,其中两名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由于该案发生在春节期间,且伤亡人数较多,很快造成了较大范围的社会影响。泸州市龙马潭区法律援助中心获悉案情后高度重视,积极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政府组织的工作组献计献策,提供法律层面的引导,同时为受害者提供切实可行的法律援助。从2月14日至16日,援助律师与胡市镇政府、教育局等部门通力配合,夜以继日组织参与了5次座谈,通过调解快速妥善解决了两名死者的赔偿事宜。

同时,经过反复论证和征求受害者意见后,援助律师决定为申请人刘某等在内的11人提起健康权纠纷民事诉讼,将肇事者杨某、坝坝宴主人冉某、学校等责任主体诉至法院。

经过龙马潭区法院前后三次庭外调解,2014年3月19日,4名重伤患者与被告达成一致赔偿协议,被告除承担38万余元的医疗费用外,还向4名构成伤残的原告赔偿共计13万余元。其余7名轻伤患者经调解达成了由被告支付医疗费等费用的调解协议或自行撤诉。

【专家点评】

学校本来是读书求学的神圣殿堂,却因当事人的安全意识淡薄、法制观念缺失而摆设坝坝宴,没有取得驾驶资格的杨某擅自驾车,众多偶然因素的结合,酿成了这样一起悲剧。本案直接责任人涉及刑事犯罪,办案程序复杂,耗时长。又因本案涉及11名原告,6名被告,涉案人数众多,因此加大了责任划分难度,案件调解过程中困难重重。

本案能成功调解结案,促使原、被告双方矛盾的缓和,使每一位受害者的利益得到了最大的维护,援助律师在中间付出的努力功不可没。

同时,本案组织有力,打蛇打七寸,问题抓要害,探索了处理此类法律援助案件的新模式,即组成专案工作组,有力保证了法律援助的成功。法律援助工作开展扎实,采取积极措施与相对人沟通、联络,敲定支付方案,实现了受援人的请求与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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