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江县金山镇第二机砖厂、吴林华:
你厂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我村2、4、5、6、7组租用了部分土地。根据租赁协议,你厂应于每年6月30日前支付当年度的土地租金,而自2010年起你厂就开始拖欠土地租金。此外,你厂还向我村租用了机砖厂厂房、办公房、大窑等设施,并约定每三年支付一届租金,本届租金应于2013年l2月底支付,但你厂至今尚未支付应付租金。你厂的行为已经违反了租赁合同的约定,为此现特向你厂发出通知,请你厂于2014年9月7日前到我村办理上述租金交纳手续并交纳欠付的租金。否则,我村将依法解除与你厂订立的租金合同,并收回租赁物和租赁土地,由此造成的后果全部由你厂承担。
特此通知。
罗江县金山镇新塘村村民委员会
二○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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