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疫情防控期间,拒不配合疫情防控管理,以暴力行为致人轻微伤,其行为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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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姚金帮)4月16日下午,广汉法院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通过与广汉市看守所远程视频连线,以非接触方式“隔空”审理当地首例妨害疫情防控的刑事案件,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游某在广汉市看守所线上参加庭审,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3月4日上午10时30分许,被告人游某在未佩戴口罩的情况下欲进入广汉市向阳镇向兴路综合菜市场,被受广汉市向阳镇政府委托履行防疫职责的民兵赖某阻止,双方为此发生争执。在此过程中,游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管制刀具将赖某左肩部刺伤,随即群众报警,被告人游某在现场等待民警抓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鉴定,民兵赖某的伤情构成轻微伤(本报曾作报道)。
案件发生后,广汉法院立即指派法官提前介入侦查,与相关单位座谈会商听取案件进展,依法提出侦查意见。在了解到游某有精神病史后,立即建议公安机关对游某行为时的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定。后经鉴定,游某患有精神分裂症,对其当日的违法行为评定为部分刑事责任能力。
广汉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为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考虑到游某孤身一人,无家属,又系精神病人,且被害人的医疗费已由政府承担,政府还额外予以了补偿。承办法官多次与向阳镇政府、被害人对接沟通,主持赔偿调解工作,被害人表示不再对游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庭审中,游某一再对自己的错误行为表示悔意,当庭认罪表示接受处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游某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无视国家法律法规,持械将履行疫情防控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刺伤,阻碍其依法落实防疫措施,妨害了防疫工作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构成妨害公务罪。游某犯罪后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反抗行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决定从轻处罚。游某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决定从轻处罚。故依法对游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官提醒,抗击新冠肺炎疫情,是国家赋予公民应尽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公民应当自觉配合疫情防疫工作,遵守社会管理秩序。在疫情防控期间,暴力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防疫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依法应当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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