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了20多年的手机靓号因欠费被注销了,想要重新开通就得提高包月费。对此,消费者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多次反映无效,只能向当地消委会投诉。
20多年前,家住广汉市雒城镇的刘女士在某通讯公司花1980元开通一个手机靓号,一直使用至今。因其习惯在手机帐户内存一些钱续费,便没经常留意手机帐户上的余额。刘女士退休后,手机使用频率变少了,其并不知道话费余额在2018年1月份已被扣完,号码也被封停禁用。直到去年4月底,刘女士发现上述情况后立即到营业厅充费,营业员却告知系统正在升级,要其5月再来办理。5月份,刘女士再次到营业厅开通号码,营业员却称该手机号码已被注销。此外,因其手机号是三连靓号,若要开通则必须保证每月消费298元以上。对此,刘女士不能接受,在多次找该通讯公司反映情况无果后,便到广汉市消委会投诉。
工作人员立即联系该通讯公司营业员和业务经理。最初,该营业员仍坚称靓号每月必须消费298元以上才能恢复,并说明这是公司规定。广汉市消委工作人员又与业务经理沟通,严肃指出按消法规定,公司的规定不能违背相关法律法规,更不得强制消费。最终,该通讯公司当场为刘女士恢复了电话号码,且仍按照过去每月20元套餐消费标准执行。
工作人员指出,本案中,通讯公司借消费者手机欠费为由限用手机,要求消费者接受公司单方面规定提高包月费用,违反《消法》相关规定。按照《消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第十六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报记者曾可嘉通讯员吴思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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