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周某驾驶一辆环卫车,在108国道广汉金领小区路口,违反禁令标志左转,与一辆直行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图),酿成摩托车驾驶员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前,广汉市公安交警部门作出事故认定,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1月18日12时20分许,周某驾驶一辆广汉市环境卫生管理所属的环卫车,从广汉金领小区方向往国道108线方向行驶,行至108国道金领小区路口时,未遵守路口处禁止左转和直行的交通禁令标志,违章左转,与邓某某驾驶的、由广汉城区驶往成都方向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驾驶员邓某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经查,邓某某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与事故时本人所驾驶的车辆不符。
日前,广汉市公安交警部门对该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周某因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十九条(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的规定,承担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本报记者张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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