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伍玲)近日,国家食品药监局通报称,经吉林省药品检验所等6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陕西汉王药业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生产的14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德阳境内企业生产的1批次产品上榜。
通报显示,从泸州本草堂医药有限公司抽样,标示为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1批次石淋通颗粒溶化性不符合规定,生产批号170902,每袋装15g。5月份国家食药监总局通报的7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信息中,该企业生产的石淋通颗粒(生产批号170701)也被检出溶化性项目不符合规定。
溶化性系反映药品在规定时间内溶化情况的指标,适用于颗粒剂、茶剂、含片等制剂。溶化性不符合规定会影响药品的吸收,或说明药品中含有不溶性杂质,可能与原辅料质量、工艺控制等有关。
记者搜索发现,四川子仁制药有限公司是由浙江子仁实业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全资收购的制药企业。位于广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深圳路西三段,公司前身是四川雄飞利通药业有限公司,以片剂、硬胶囊、丸剂、颗粒和原料药合成、消毒剂等为主要产品。
对不符合规定的药品,食品药监部门将查封、扣押,责令企业召回并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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