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广汉市连山镇涌泉村发生一起命案,当地村民田某被人杀害在河坝里,行凶者代某在4天后被警方控制(本报曾作报道)。不久前,市中院作出判决: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费用2.8万余元。
去年5月日下午2点过,田某给在河坝钓鱼的父亲送板凳,途经河边树林时遭一不明男子攻击,身中数刀,当场身亡。
据了解,田某年仅岁,案发前多天刚结婚,妻子已有4个多月的身孕。案发4天后,犯罪嫌疑人代某迫于警方压力投案自首。
去年月日,市中院在广汉第一次公开审理了代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受害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代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死者父母、孩子的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万余元。
据代某陈述,他有三四年的吸毒史。案发当天,他在树林边碰到手持凳子和弹弓的田某,以为田某要加害于他,于是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杀田某。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我不知捅了几刀,随后把凶器扔在附近一鱼塘后,趟过绵远河逃离。”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不久前,市中院第二次对该案审理。法院认为,代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应不予支持,但对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代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费用元。
对于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认为对凶手判决太轻,表示会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张炜
去年5月,广汉市连山镇涌泉村发生一起命案,当地村民田某被人杀害在河坝里,行凶者代某在4天后被警方控制(本报曾作报道)。不久前,市中院作出判决: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赔偿死者家属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费用2.8万余元。
去年5月日下午2点过,田某给在河坝钓鱼的父亲送板凳,途经河边树林时遭一不明男子攻击,身中数刀,当场身亡。
据了解,田某年仅岁,案发前多天刚结婚,妻子已有4个多月的身孕。案发4天后,犯罪嫌疑人代某迫于警方压力投案自首。
去年月日,市中院在广汉第一次公开审理了代某故意杀人刑事附带民事案。受害者家属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请求,要求被告代某赔偿丧葬费、误工费、死者父母、孩子的生活费,以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万余元。
据代某陈述,他有三四年的吸毒史。案发当天,他在树林边碰到手持凳子和弹弓的田某,以为田某要加害于他,于是摸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刺杀田某。两人随即扭打在一起,“我不知捅了几刀,随后把凶器扔在附近一鱼塘后,趟过绵远河逃离。”
在法庭上,控辩双方进行了法庭调查、辩论等程序,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不久前,市中院第二次对该案审理。法院认为,代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同时,因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应不予支持,但对赔偿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直接物质损失依法予以支持。最终判决,被告人代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被告人代某限制减刑;被告人代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各项费用元。
对于法院判决,死者家属认为对凶手判决太轻,表示会提起上诉。
本报记者 张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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