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开永丽
非法开办的炼油厂泄漏造成严重环境污染,该当何罪?男子多次殴打怀孕妻子及家人,法院将如何处理?耕牛上高速引发事故,责任谁担?昨()日,省高院连续第三年发布全省法院年度十大典型案例,对这些问题都做出了回答。本次发布的十大案例包括刑事案例4件、民商事案例4件、行政案例1件、执行案例1件,件件关系民生。
据省高院副院长熊焱介绍,十大案例中,“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对于加快淘汰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设备,提升环境保护意识和能力,推动绿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彰显了法院严厉打击逃避、抗拒执行行为,积极推动解决“执行难”,推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决心。
■案例1
非法开炼油厂 污染环境获刑
在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中,被告人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以及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六人于年4月在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清水村开办轮胎炼油厂。工商、环保部门多次对炼油厂进行检查,要求炼油厂予以撤除,但马荣龙等继续非法生产。年5月1日上午,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接群众反映,发现黄沙河出现大量油污,经查发现导致油污的原因是该厂的储油罐发生泄漏。宜宾市南溪区环境监测站的检测结果表明,外泄轮胎油中石油类(污染物)泄漏排口监测结果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倍,泄漏排口下游米监测结果超过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限值.6倍。年5月2日,监测报告显示外泄轮胎油已污染至黄沙河与长江交汇处。
宜宾市南溪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犯环境污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陈绍辉、胡孝坤、谭刚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黄沙镇的经济损失共计元,共同赔偿宜宾市南溪区环境保护局的经济损失共计元。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四川大学研究生院常务副院长,博士生导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左卫民点评指出,人民群众环保意识的进一步加强,以及环境污染在中短期内仍将持续存在,环境污染类案件以及犯罪或将呈现出一个高发的态势。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开的裁判文书看,全国范围内环境污染犯罪的案件数量逐年递增且增幅不小。当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犯罪进入法院审判,法官也亟需样板案例来指导手头案件的审理与判决。在此意义上,该案作为年四川省十大典型案例的重要意义值得肯定。
■案例2
孕期遭家暴 法院发人身保护令
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该法明确了家庭暴力的性质和法律责任,建立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赋予司法机关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新“武器”。在省高院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中,“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就体现了相关精神。
年4月,王某与汪某经人介绍相识,于年2月登记结婚。年3月中旬,王某正值孕期,汪某因不满王某向其要钱买孕装而殴打王某。年4月,汪某与他人在朋友家喝酒时,因岳母劝说产生误会,便殴打岳母及上前劝阻的王某。隆昌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接到报警出警后,教育和警告了汪某,王某回到娘家。当晚深夜,汪某到王某娘家对其岳母实施骚扰和殴打,报警后,当地派出所出警将汪某带离现场。由于汪某多次殴打王某及其家属,王某怀孕即将生产,为保障其正常生活,维护其合法权益,故王某诉至法院,请求禁止汪某殴打、威胁王某及其家属。
隆昌县法院依法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汪某威胁、殴打申请人王某及其家属;本裁定有效期为六个月,自送达之日起生效,送达后立即执行;如被申请人汪某违反上述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家点评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王竹点评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一大创举,就是借鉴了英美法的禁令制度,在第四章针对有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创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年7月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明确,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收取诉讼费用,申请人不需要提供担保,进一步解除了申请人的顾虑。本案中,法院根据对情况紧急程度的判断,依法在二十四小时内及时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内容明确有力,对家暴实施者达到了震慑的目的。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发布,最终促使当事人感情和好,挽救了婚姻,为出生后的未成年人创造了更好的成长环境,应当点赞。
■案例3
耕牛上高速 引发事故谁担责
年2月日凌晨1时许,驾驶员付辽驾驶原告肖光洁所有的小轿车从广元东坝收费站上绕城高速进入广巴高速公路,凌晨1时分,行驶至广巴高速公路元坝段千米+米处时,路边突然出现一头耕牛,驾驶员虽采取了相应措施,但由于事发突然和距离太近,车辆与耕牛相撞,造成了车辆严重受损、耕牛死亡的交通事故。经广巴高速交警一大队认定,该事故耕牛主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驾驶员付辽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川HU家用小型轿车经4S店3个月的维修,原告发生了车辆修复工时费、材料费等损失元。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四川广巴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赔偿。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驾驶人未保持安全车速、临危措施不当,广巴高速公司疏于管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双方均有违反合同义务的情形,其损失应由双方均担,遂依法判决广巴高速公司赔偿肖光洁经济损失1.3万余元。目前一审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专家点评省律协金融证券专业委员会主任王坤林点评认为,当汽车从收费站进入高速公路后,汽车驾驶人与高速公路管理方就形成了一种合同关系,双方就应严格履行合同义务。本案警示公共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怠于或消极履行职责造成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当诉讼当事人面临着多种司法救济途径时,人民法院有职责、有义务向当事人进行释明,积极引导当事人正确进行诉讼。本案对今后审理类似的高速公路交通事故具有指导意义。
■案例4
转移查封财产 老赖获刑两年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我国民商事案件审判效果的顽疾,也对司法公信力构成严峻挑战。在“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中,民事原告赵光福因民间借贷纠纷向广汉市法院起诉被告德阳市建英机械厂、张万英、王明建(共四案)。其中,被告人王明建与张万英系夫妻关系,德阳市建英机械厂是张万英个人名义开办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的实际生产经营均由王明建负责。
在诉讼中,根据赵光福的申请,依法查封了德阳市建英机械厂的土地、土地附着物以及厂房内机械设备台,并依法告知被告人王明建未经许可不得变卖查封财产。后法院又多次对该批财产进行了后续查封,截止案发前,该批财产均处于被查封状态。该四起民事诉讼判决生效后,原告赵光福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赵光福与被告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三被执行人归还欠款万元,在支付首期万元欠款后,三被执行人未按约履行协议。年8月日,王明建将法院已查封的台机械设备全部予以隐匿、转移。年9月3日,王明建向公安机关投案。
广汉市法院一审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明建有期徒刑两年。一审宣判后,王明建不服,向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专家点评省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袁志点评认为,近年来,法院采取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来解决困扰司法实践多年的民商事案件“执行难”问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其中一个有效且重要的措施就是利用刑法手段对那些有能力执行,但故意逃避执行义务的人予以制裁。最高人民法院年7月出台《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充分发挥刑罚功能,解决“执行难”问题提供了法律适用标准。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法院在解决“执行难”问题上的决心和信心,也极大震慑了那些故意逃避法院执行的被执行人。
◎链接
年十大典型案例目录一、马荣龙、樊永先、李泽华等污染环境案
二、粟天云非法营运校车危险驾驶案
三、廖卫东等人滥用职权违规办理失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从中受贿案
四、赵雄建、杨康、赵威威电信诈骗案
五、川化股份破产重整成功转型案
六、王某因遭受家暴申请人身保护令案
七、捷豹路虎公司诉成都路虎商贸公司等侵害“路虎”商标专用权案
八、肖光洁因耕牛上高速导致事故诉广巴高速公司合同纠纷案
九、成都市人社局因举证不利导致工伤认定败诉案
十、王明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被依法处刑案
新闻推荐
一句话新闻 ◎12月22日,记者从中国民航飞行学院获悉,国际民航组织(ICAO)内部倡议的未来人才计划(NGAP)项目此前升级为全球计划,中飞院作为亚洲全日制高
◎近日,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生产的汽轮发电机组首次出口越南,目前这批货值.9万美元的货物已在越南顺利清关,并凭借德阳市检验检疫局签发的中国-东盟自贸区原产地证书享受进口国“零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