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8月10日上午,广汉市民何某接到朋友王某的电话,王某说准备几个朋友合作搞生意,邀请何某到朋友杨某家吃饭。午饭时,王某和杨某的父母一同喝酒,何某和杨某没喝酒。下午l时许,他们又叫来朋友曾某,四人小聚聊天。下午3点左右,4人同时离开杨某家。中午喝了酒已是醉酒状态的王某骑摩托车撞上路边围墙,当场死亡。王某家属认为王某是为三人的利益而赴宴饮酒,三人的劝酒与死者死亡有因果关系,三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绵竹县法院认为,杨某等三人虽然称自己未参加饮酒,但在主观上缺乏对饮酒同伴应有的照顾意识。三人没对朋友酒后驾车的危险行为劝阻,应承担5%的连带责任,共计6338.8元。三人上诉后,德阳中院作出了维持原判的裁定。
周静 成都商报记者 蔡小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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