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林丽等103户个体工商户(以下称当事人)截止2011年5月31日未参加2010年度个体验照。当事人已经没有在核准的经营地址从事经营活动,且找不到当事人。2011年7月7日我局在《德阳日报》、广汉市工商局公告栏和网站发布了《个体工商户限期验照公告》,直至2011年9月7日当事人仍未参加2010年度个体验照。2011年9月15日我局在《德阳日报》、广汉市工商局公告栏和网站发布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公告》,截止2011年10月9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条、《个体工商户验照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不按规定接受验照的违法行为。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吊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
本处罚决定本局以公告形式发布并送达,自送达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若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本处罚决定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德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广汉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依法在三个月内直接向广汉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吊销个体工商户名单在广汉市工商局公告栏或者外网查询,公告栏地址: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网址:www.ghgs.gov.cn。)。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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