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企业(以下简称当事人)未按规定接受2O1O年度企业年检,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已及时向当事人发送了《责令企业限期年检通知书》,但当事人在责令的期限内仍未到我局接受年检。依照《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现将名单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O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我局将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公告栏地址:广汉市西湖路西一段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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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阳市广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1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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