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经本公司出资人决定解散本公司,请债权人自接到本公司书面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本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公司清算组申报债权登记,逾期不申报者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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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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