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某银行予以罚款50万元的处罚。这是该院对金融机构不履行协助义务开出的首张“罚单”。
据了解,8月19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在处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达州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有存款。9月4日,宣汉县人民法院通过网络扣划该笔存款时,该银行以达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存款账户已被设为长期不动户、不能扣划为由,拒绝交易。同日,该院通过邮政特快专递向该银行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在收到协助执行通知书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账户调整为正常账户,但该银行一直未予调整,且不说明原因和理由。
据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有义务协助调查、执行的单位,在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的,人民法院除责令其履行协助义务外,可以予以人民币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
该银行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行为已妨碍了宣汉人民法院的执行。10月9日,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决定,责令该银行在两个工作日内将该账户调整为正常账户,并依法对该银行处以人民币50万元罚款,限于2018年10月15日前交纳。(瞿金悦 于宗满 本报记者 闫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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