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国土资缴(通)[2018]002号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颂江:你于2005年2月25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乡镇县粮食局(机关院内临江口湖)4462㎡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名称为香江茗都,最大建筑规模15617.0㎡,实际总规模为44428.0㎡,超建筑规模28811.0㎡(含改变用途4710.37㎡);实际占地面积3862.57㎡,位移使用土地面积129.09㎡。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香江茗都建设项目补交土地价款的请示》公文处理笺1672号的批复意见。我局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1.超建筑规模部分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250.2523万元;2.改变土地用途部分按评估价92.46万元征收。以上两项合计342.7123万元现特通知你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限期5日内自行向宣汉县财政局足额缴纳上述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开户银行见附件,请注明:土地出让金),逾期不缴纳我局将依法申请宣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特此通知。联系人:刘先生0818- 5231103 丁先生0818- 5230725
宣汉县国土资源局2018年10月9日
附件:
1、缴款须知:户名:宣汉县财政局开户行①:中国工商银行宣汉支行;账号:231758010900018508 开户行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汉支行账号:100696764030011111 开户行③:中国农业银行宣汉西城分理处账号:22512601040002046 2、联系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神庙街6号县国土资源局205室(全县出让土地办理不动产权涉及遗留问题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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