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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县国土资源局补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征收决定书关于对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耀)补缴土地出让金行政征收决定

来源:四川法制报 2018-10-09 01:01   https://www.yybnet.net/

宣国土资征(决)[2018]001号

达州市虹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陈文耀):你单位于2006年4月24日、2008年9月30日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东乡镇多宝寺社区新桥街4606㎡、6394㎡(合计1100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名称为文骏苑。最大建筑规模77000㎡。实际总规模为89047.6㎡,其中:地上超建筑规模2537.9㎡,地下空间9509.7㎡。按照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宣汉县城区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宣府办〔2015〕113号)、《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颁布实施东乡、南坝等六建制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的通知》(宣府发〔2005〕2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5〕15号)和宣汉县人民政府《关于办理文俊苑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和补交土地价款的请示》公文处理笺948号的批复意见。我局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征收决定:限期15日内自行到指定银行补缴土地出让金¥107.989万元(大写:壹佰零柒万玖仟捌佰玖拾元整)。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限15日内自行缴付,出让金(滞纳金和利息)向宣汉县财政局缴纳(开户银行:见附件,请注明县国土资源局交款项目名称)。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或宣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宣汉县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联系人:刘先生 罗先生电话:0818-5231103地址:宣汉县东乡镇神庙街6号

201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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