廖长珍:本局对你(廖长珍,身份证号513022197311010541)经营的油条中铝残留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行为,于2017年10月12日作出处罚决定,并于2017年10月18日在四川法制报向你公告送达。截止2018年7月2日,你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履行处罚决定,也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本局对你作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宣食药监食罚催〔2018〕3号)。因本局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日内到农行宣汉县支行西城分理处缴清应缴罚款15000.00元及加处罚款15000.00元,共计30000.00元。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你对我局作出的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不服,可在接到本催告书之日起3日内到我局202室进行陈述和申辩。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宣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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