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结婚都要办结婚证,我们结婚签协议不说,还带一个‘紧箍咒\’,谁提出解除婚姻关系,谁就给对方赔偿损失费10万元。我该怎么办?”昨日,宣汉县大成镇的残疾青年蒋某向本报“丁山帮办”栏目求助。
据蒋某介绍,前不久,他和宣汉县双河镇一名残疾女青年组建家庭。由于两人都是残疾人无法办理结婚证,后在双方父母的操纵下签订了一份婚姻协议。
协议内容大致为:男女双方组成家庭后,由男方带着女方一起生活并照顾生活起居;如女方怀孕5个月后,由女方母亲协同照顾,照顾期间男方承担部分经济开支;协议签订之日男方支付女方2万元,待小孩出生后便转存至小孩名下;最重要的最后一条是,谁提出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谁就给对方赔偿损失费10万元。
“我生活尚能自理,但对方无法自主生活还要人照顾,我们在一起太不适合了!”蒋某说,他考虑再三准备“悔婚”,但不知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
帮办跑腿
昨日上午,记者就此联系了达城专业律师郑传富。郑律师解释称,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该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
因该男女双方未进行结婚登记,其双方通过亲属签署协议组建“家庭”的约定违反法律规定,是无效的,其以协议方式组建的所谓“家庭关系”也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男方无需为解约而支付所谓的损失费10万元,男方支付给女方的“小孩名下”的2万元男方可要求返还。因此,男方可以和对方协商,若对方不退还,可以走司法程序。
(本报记者 罗丁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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