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娟
“对于不交卫生垃圾费的户,不交纳富余土地承包款的户,不予收取养老保险费、合疗费,取消一切政府优惠政策,不予办理一切事务。”一连串的“不”字,带着浓浓的要挟味。近日,陕西省华阴市罗西村的一项“村规民约”引发公众质疑。面对记者的采访,当地村干部表示,这是为了督促村民交费支持环境卫生工作,不会真的借此不给村民办业务,是“吓唬村民的”。用村规民约来吓唬村民,这样的逻辑实在荒唐。
事实上,“霸道村规”在一些农村并不少见。日前,达州市宣汉县南坝镇一村民为自己母亲办寿宴,因为违反了该村“家中老人只能在80岁或90岁的时候才能办寿宴”的村规,这位村民被要求缴纳650元“违规办宴席认识费”。
我们要知道,村规民约是依据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村实际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也就是说,村规民约不是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倘若为了方便村庄管理,就把不相关的事项胡乱挂钩,甚至无视国家法律的“高压线”,这样的村规民约定然得不到民心,乡村治理也将成为空谈。
村规民约要想起到治理村庄的作用,就要在法治框架下,给广大村民发表意见的空间,让村规民约合法、科学、民主,树立起应有的公信力与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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