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各种理由筹资,最终却因无法支付本息而逃之夭夭。近日,宣汉县人民检察院受理了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审查批捕案,并对犯罪嫌疑人向某某做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据介绍,犯罪嫌疑人向某某于1995年在宣汉县东乡镇开设批发部,主要经营范围为副食批发,包括啤酒、纸巾等。2003年至2013年10月间,向某某以“进货缺乏资金”“年底需要压货”为由,以2分至1角的月利息,大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廖某某、陈某某、刘某、胡某等30余人吸收公众存款780余万元。2013年10月,因为资金链断裂,无法支付本息,向某某潜逃至北京,并与所有集资户失去联系。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向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6条,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具有社会危险性,遂依法对其做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本报记者 彭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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