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今年48岁的陈某是宣汉县峰城镇豆溪村的村民。从2013年起,陈某先后用打铁工具制造火药枪6支。其中3支是陈某将火炉和其他零部件带至同村村民万某忠、费某和万某仁家,分别为他们打造组装;另外3支则是陈某自己在家中打造。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此案。
据陈某介绍,他1995年开始学打铁,2013年,有人提出想要枪支,他便用打铁的小炉子和工具开始造火药枪,枪管用的是打铁留下的钢管,枪托则是选用从坡上砍下的树干。随后,陈某造枪被人发现。经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涉案的6支枪均具有致伤力。
之后,宣汉县法院审理此案,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6支,情节严重,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考虑到被告人陈某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对被告人陈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对涉案火药枪6支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陈某不服,上诉至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经二审,中院认为原判正确,依法驳回陈某上诉,维持原判。
(侯维平 本报记者 彭凡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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