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州市某单位退休干部刘某与达川区人王某同谋,在宣汉和通江盗掘古墓葬,并且收购王某组织人盗来的文物。近日,市中院二审宣判,这伙古墓“魅影”悉数获刑。
初次盗掘 尝到甜头
2012年12月下旬的一天,在通川区滨河游园某茶楼,刘某、黄某、王某像平常一样喝茶聊天,刘某提到曾在巴中通江县宝芝乡看中一座古墓前的一对雕花石柱子,很想要,可惜一直找不到卖家。坐在一旁的王某听后心里一动,想着他把雕花柱子偷来卖给刘某,于是他让刘某带自己去实地“考察”一下。刘某推说自己年纪大了不方便。于是,由黄某带着王某到宝芝乡东汇村的一墓地进行了实地查看。回来以后王某告诉刘某自己可以把雕花石柱子整来给他,问他要不要,刘某当即表示愿意。
2013年1月1日晚,王某带着杨某、谢某等人拿着事先准备好的铁棒、木棒、绳子等作案工具,几人合力将坟前的一根雕花石柱子挖走,并连夜运回了达城,以9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之后几人将所得赃款瓜分。
同月下旬,王某又和聂某、陈某、杨某、郭某再次返回上次的墓地,将剩下的另一根雕花石柱子挖走,并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王某几人将赃款瓜分。
再次盗掘 东窗事发
2013年3月下旬,刘某与王某几人在喝茶聊天时又提到了宣汉县广溪乡一座古坟前的一对石狮子,并透露出想买的意愿。
4月9日晚,王某组织杨某、聂某、陈某、谭某、郭某、蒋某等人,将事先踩好点的其中一座石狮子盗走,运回达城后以1.3万元的价格卖给了刘某。这次所得赃款同样被几人瓜分。
同年5月5日,王某又组织人去偷另一座石狮子,但由于下雨汽车难行驶,王某等人只好放弃盗窃,当返回时,被警方当场抓获。
案发后,被盗的雕龙石柱和石狮已被公安机关追回,经鉴定均为清代文物。这两座古墓葬及墓前建筑对于研究当地丧葬习惯、石雕艺术及民俗具有一定的科学、历史、艺术价值。
宣汉法院一审依法判处,王某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刘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杨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聂某、陈某有期徒刑1年;谢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
一审宣判后王某、刘某、杨某等不服,提出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葛会平 本报记者 张黎丽 实习生 李庆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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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汉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宣汉县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