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称自1997年7月至2011年6月,他一直在该县某煤矿从事井下采煤工作。2012年3月,经医院诊断为疑似尘肺。为进行职业病诊断,请求确认他与该煤矿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不料,该煤矿辩称,陈某只是在2002年和2010年间断性务工16个月。并且,陈某与某煤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宣汉县法院一审查明:陈某于1999年7月进入该煤矿务工,从事采煤工作。2010年9月,煤矿管理人员还给他填写了医保证。2011年6月,陈某离开煤矿将近一年后,就被诊断为疑似尘肺。2012年3月,陈某向宣汉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确认原被告间存在劳动关系的申诉后,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书。
法院一审认为,尽管煤矿出示的陈某社保个人基本情况表,证明他自2011年7月10日与某煤业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无法证明陈某和该煤矿在1999年7月至2011年6月期间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原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依法应从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依法判决,确认原告和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煤矿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黄玉沾 本报记者 张黎丽)
煤矿工人疑患“尘肺病”
法院一二审均为他撑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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