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日前,宣汉县人民法院依据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依法审结一起担保物权案件。该案是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该院审结的首例申请担保物权案。
2012年11月15日,张某与某小额贷款公司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和《抵押合同》。双方协议:由某小额贷款公司向张某提供贷款25万元,月利率为15‰,期限9个月;张某以住房一套抵押担保。双方还在房产管理部门进行了抵押登记。
借款到期后,张某未依约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逾期利息3947元。某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向法院提起实现担保物权申请。
该院审核后认定,申请人所提供的材料适用新的民事诉讼法及物权法的规定。遂作出一审即终审裁定:准予对设定担保的被申请人张某所有的一套住房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申请人对变价后所得价款在其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刘建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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