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了解到,20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十多年前绑架并残忍杀害法官的覃某某依法执行死刑。
覃某某,男,现年64岁,汉族,文盲,宣汉县五宝镇高梯村一组村民。1998年11月20日,覃某某在群众大会上将桂某打伤,宣汉县法院判其人身损害赔偿。1999年6月16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四名干警苟某某、瞿某(本案死者,男,殁年59岁)等4人在当地干部的配合下,前往覃某某家宣判并送达民事判决书。覃某某不服判决,手持木棒和猪草刀威胁,召集数十名村民围攻、威胁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并将他们分别扣押在村民家;后覃某某释放副乡长并叫其带话,要政府支付2000万元才放人。
次日6时许,覃某某得知政府解救人员到来,遂持铁錾子殴打瞿,瞿反抗,覃某某即叫二名村民帮忙制服,后持铁錾子猛戳瞿的身体及头部,致瞿不再动弹,才带着铁錾子逃离现场。解救人员赶到后,将瞿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瞿某系颅脑开放性损伤死亡。2011年12月9日,宣汉县公安局民警在湖北省荆州市荆州区纪南镇将被告人覃某某抓获归案。
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覃某某因打伤他人被判令履行赔偿义务之后,为泄私愤,蛊惑数十名村民将前来依法执行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强行扣押为人质,索要巨额钱财,在得知解救人员到来时,进而殴打并杀害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罪行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影响特别恶劣,且畏罪潜逃十余年,归案后又不如实供述全部罪行,依法应予严惩。于2012年9月13日对覃某某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覃某某不服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23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裁定,核准以绑架罪判处被告人覃某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裁定,并签发执行死刑命令。
(王剑琴 本报记者 张黎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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