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万源市J镇男青年汪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同镇女青年罗某,随后开始同居生活,分别于2003年、2010年生育长女和次女,但两人一直未办婚姻登记手续。随着时间的推移,两人性格严重不合,时常发生争执。2017年年底,两人协商解除同居关系,但一直未能就子女抚养权与财产分割等达成一致……
此事经村委多次调解无果后,汪某在没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下起诉到人民法院。立案后,因汪某自身法律知识有限,难以独立自进行司法程序,且罗某坚持过高补偿费用,最终汪某无奈撤诉。之后,两人三天两头大打出手,甚至还各自喊来亲戚助阵,双方矛盾几乎演变成两个家族之间的矛盾,不仅严重影响两家人的正常生活,也在当地造成不良影响。
2018年2月26日下午,备受困扰的汪某母亲找到司法所王所长寻求帮助。了解清楚情况后,王所长征得了两人的同意,于2月27日上午组织两人进行调解。
调解开始后,王所长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地劝解两人,希望各退让一步。汪某很快表示愿意退让,但罗某却十分固执,坚持要求同时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与30万元现金。经前期调查,两人目前拥有一套价值15万元房屋和数万元存款。罗某是一个普通农村妇女,没有稳定收入来源,王所长对于罗某提出超出共同财产范围和自身需求的要求十分不解。随后,王所长采取“背靠背”调解法,希望进一步了解罗某的想法。经过一番深入沟通,罗某这才道出了自己内心深深地担忧。原来罗某认为失去抚养权就意味着断绝了与孩子的关系,所以坚持要同时抚养两个孩子,进而提出分得30万元的要求。
那么,离婚后,未抚养孩子的一方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是不是真的消除了?我国《婚姻法》第36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根据该规定,孩子与父母的关系不因离婚而发生任何改变。于是,王所长耐心地向罗某讲解相关法律规定。经过反复开导劝解,最终罗某作出让步,与汪某达成了共同财产平均分配,一人抚养一个女儿且不能阻碍对方进行探视的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员提醒:父母子女的关系在一般情况下,如父母离婚等,是不能结束的,但是,如果依照法律程序或法律规定,父母子女的关系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解除的。一是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二是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因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等情况可以协议解除或诉请法院判决解除,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因生父或生母与继母或继父离婚等情况解除。
(施法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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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万源市委政法委维稳办副主任张成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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